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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課堂】憑什么檢驗犯罪心理痕跡
謝老師2022-03-11 19:43【 心理咨詢】人已圍觀
簡介心理咨詢:正如心理學是一門科學,犯罪心理痕跡檢驗也有其科學依據:一、心理學、生理學和社會學等理論是犯罪心理痕跡檢驗的理論依據生理與心理因素是個體行為的內在原
正如心理學是一門科學,犯罪心理痕跡檢驗也有其科學依據:
一、心理學、生理學和社會學等理論是犯罪心理痕跡檢驗的理論依據
生理與心理因素是個體行為的內在原因,社會環境是犯罪心理產生的外在因素。運用生理學與心理學原理,可對犯罪者的生理狀況、心理發展與其犯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及罪犯個性特征的外顯痕跡作出分析,而社會學原理則為我們提供了處于群體與社會環境中的罪犯心理的形成過程及留痕規律。
二、同一認定過程是犯罪心理痕跡檢驗的實質
前蘇聯的波塔波夫早在《犯罪對策學》一書中指出:以偵查犯罪活動為目的而進行的同一認定,不僅能解決客體的是否同一問題,還能解決種類、數量、空間、時間、現象和心理活動等是否同一的問題。何家弘教授在他的《同一認定》一書中,也曾將同一認定分為鑒定型的與非鑒定型的兩大類。
鑒定型同一認定,主要指“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的物證技術鑒定;非鑒定型同一認定指物證技術鑒定以外的各種同一認定。這種同一認定總要以具體人的觀察、記憶、分析等個體認識活動為基礎,而且,個人的有關經驗與能力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顯然,大多心理痕跡檢驗方法屬于非鑒定型同一認定(美國的一些州法院將測謊結論歸為鑒定結論)。
三、現有偵查學理論是犯罪心理痕跡檢驗的邏輯線索
我國的偵查學理論發展至今,已擁有刑事技術、偵查對策、偵查程序等較為豐富的內容。而犯罪心理痕跡檢驗幾乎可以貫穿偵查活動的始終。對犯罪心理痕跡檢驗的研究完全應當而且可以以現有偵查理論為基本框架、以實際偵查工作的程序與方法為線索,建構起自己的理論體系,與物質痕跡檢驗一起成為偵查學的兩大支柱。
四、科學性是對犯罪心理痕跡檢驗的基本要求
科學的特征主要是由科學方法表現出來的。方法的科學性則顯現在其資料采集、情況分析、實施程序及結果呈現四大步驟的處理上。只有每一步驟都具有客觀性、驗證性和系統性,這種理論才有其科學特征。犯罪是罪犯在其對大腦的“犯罪心理”支配下所為的違反刑法應受懲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這種行為必然會有或將會有客觀的危害過程與危害結果。罪犯的犯罪心理也必然會在該過程與結果中(亦即罪犯自身、犯罪現場或知情人記憶中)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體現出來或隱含在內。
犯罪心理痕跡檢驗的目的便是這種客觀“痕跡”化了的主觀的“心理”的科學分析、提取或再現。犯罪心理痕跡檢驗過程首先應是客觀的,是對主觀心理的客觀反映;同時,其又具系統性和可驗證性,其發現、提取、檢驗過程及結果是偵查活動系統的組成部分,與其它的偵查措施手段互補互證,形成整體效果,并通過偵查目的的實現與否檢驗“心理痕跡檢驗”結果的正誤。
五、證據化是犯罪心理痕跡檢驗的目的
“證據確實、充分”是偵查終結的條件之一,從而也應是犯罪心理痕跡檢驗的目的所在。心理痕跡檢驗的結果必須轉化為合法的證據,才能真正起到訴訟作用。心理痕跡檢驗的證據化意味著:當對每個檢驗的結果(直接或間接的)進行審查與判斷時,其首先應當是“確實”的。即,其一,其過程與結果客觀。避免或濾掉了檢驗中收集、轉化與呈現信息時的主觀誤差;其二,其結果與案情關聯。
能夠證明案件、犯罪者或其它證據的某個方面;其三,其來源與形式等合法。檢驗主體、方法、表現形式等均合乎法律要求,最終可具備七種證據之一所要求的內容和形式。同時,犯罪心理痕跡檢驗的結果還應以“充分”為目標。偵查終結前,對心理痕跡檢驗與物質心理痕跡檢驗的結果進行綜合審視時,兩類檢驗結果所形成的證據體系,應能夠證明案件的每個階段、案情的各個要素或犯罪構成的四大要件;其證明方向應當一致,不存在矛盾,并形成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的唯一結論,足以對該案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偵查實踐呼喚著“犯罪心理痕跡檢驗”方法的完善,偵查理論已為“犯罪心理痕跡檢驗學”奠定了較為充分的概念、觀點、方法、體系等各方面的理論基礎。“犯罪心理痕跡檢驗學”必將以獨立的偵查學科的面貌出現,并發揮其重要的理論和實踐作用。
作者單位:山東警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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